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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近日安定區一家電鍍工廠疑似發生工安意外,人疑似吸入性嗆傷、吸呼道灼傷等情況。

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下午接獲通報派員實施檢查,調查發現該工廠供應商所僱勞工,下午載漂白水溶液到廠區卸裝時,誤將漂白水裝到聚氯化鋁溶液容器中,導致兩種物質反應後產生大量氯氣。

資料來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990039

為避免該類似事件發生,我司於現有承接代操作之工廠的注藥區張貼相應警告文宣,並嚴格規定相關規範:

於打藥前我司人員須與槽車打藥人員,雙方人員均確認今日槽車內藥品及注入之藥品容器是否為一致。確認無誤後才能進行打藥作業​。​

任何事情都沒有比自身安全更重要,

祝福大家平安健康。

​佳欣環保關心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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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小知識

來源:行政院環保署

水污法相關案例

案例一:高雄某食品製造業於2017年因違反水污法遭環保局開罰。

該食品廠每日廢水產生量超過20噸,已屬於水污染防治法之事業,但該廠未取得目的事業主關機關之登記(工廠登記)且未領有本局核發之廢(污)水排放許可文件排放未經處理之廢水,已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規定,將依法開單告發並勒令停工。

資料來源: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2-20/107669

案例二:台南某電鍍廠於2019年因違反水污法遭環保局開罰。

臺南市政府環保局接獲民眾舉報後派員長期埋伏蒐證,於108年6月4號晚間展開查緝,發現工廠將未經處理的廢水用塑膠管排入廠內雨水收集管再排到廠外溝渠。稽查人員錄下偷排過程,運用重金屬快篩包確認廢水的重金屬鋅超標,立即制止業者偷排,並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開單告發,最高可處2,000萬元罰款並勒令停工。
資料來源:https://www.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13371&s=3908919

案例三:台南某電鍍廠於2023年因違反水污法遭環保局開罰。

111年中旬南市環保局及環保署南區督察總隊發現三爺溪流域某電鍍廠疑似有繞流排放之情形,為避免打草驚蛇持續蒐證, 於112年4月12日環保局派3組稽查人員會同檢警到場稽查,該廠坦承涉嫌將所產生含有害健康物質廢水繞流排放至非核准登記的放流口,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3項第2款,而該廠使用地下水並新增一製程,與排放許可證內容不符一事已,違反水污法第14條規定,環保局依法告發。

​資料來源:https://www.tainan.gov.tw/News_Content.aspx?n=13371&s=8529099

事業應該遵守的規定及對應罰則主要包含下列:

  • 依水污法第7條第1項規定,排放廢(污)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違反放流水標準時,處6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依水污法第18條之1規定,繞流排放者,依水污法第46條之1規定,處6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

  • 依水污法第13條規定,您如屬於公告「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對象,於設立或變更前,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相關文件,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之後才進入申請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程序。

  • 依水污法第14條規定,您如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若未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運作產生廢(污)水,依水污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應令事業全部停工或停業。若已取得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卻未依據登記之內容運作,其運作內容屬應事前向環保局辦理變更者,依水污法第45條第2項規定,處6萬元以上6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若運作內容屬事後30日內向環保局辦理變更者,依水污法第45條第3項規定,處1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 依水污法第18條等規定,事業應辦理定期檢測申報作業,即依廢(污)水檢測申報表申報水質、水量等資料,另外,依「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之對象與作業方式」公告,屬於該公告附表所列事業且於執行水質採樣日前一年內,有違反水污法經處分者,還要辦理預申報作業,也就是採樣日24小時前,申報預定委託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名稱、檢測或量測項目、採樣或量測人員、日期及預定採樣或量測時間,未預申報者之補正方式,需重新採樣。

  • 事業排放土壤或地面水體之廢(污)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本法所定各該管制標準者,依水污法第36條第1項處行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金。前述行為若同時構成繞流排放、無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土壤處理許可證者,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3項加重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金

  • 事業注入地下水體之廢(污)水含有害健康物質者,依水污法第36條第2項處行為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金。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若共同參與前述犯罪行為,更加重刑責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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